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8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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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841號
原 告 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長南
訴訟代理人 呂一華
被 告 李澄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