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賴中興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訴時,被告已於起
訴前之107年6月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參。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時,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亦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對被告提起之訴訟,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被告既
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其尚未訴訟繫屬,則被告之繼承人自不
生承受訴訟行為之問題,亦無由命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
餘地,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琬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