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9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977號
原   告  林秋絨
訴訟代理人  許俊輝
被   告  賴品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座落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全部遷讓返
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07年7月7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12000元、水電費用及賠償新臺幣27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將所有座落臺中市○○區○○路○○○巷○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租期自民國106年11月7
日起至107年11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0元,
惟被告自107年7月起即未繳納租金,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提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房屋租賃契約書等
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請為准
駁之裁定。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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