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蔡焜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克漏企業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