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蔡焜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克漏企業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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