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曹暐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連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