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4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4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黃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34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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