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4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被 告 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係原告之用電戶(電號:00-00-0000-000,用電地址:
新竹縣○○市○○○路○○○○號1樓),積欠原告民國(下同
)106年10月份、11月份及終止契約結算電費合計新臺幣(
下同)23,125元,經原告迭次催收未果,爰起訴請求被告清
償積欠原告之電費。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3,125元,及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費繳費憑
證影本3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告
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
宣告而已,無庸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