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蔡憲德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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