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甲○○
庚○○戊○○己○○丁○○丙○○乙○○共同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案卷可稽。則上訴人已逾限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