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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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丙○○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貴珠 (即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右當事人與甲○○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佰叁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除已繳第二審肆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外,其餘肆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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