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立固營造有限公司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汝昌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上訴人即桃園縣政府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 楊國和 為上訴人立固營造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汝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止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立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汝昌,嗣於本院裁判前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變更為楊國和,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附卷可稽,自應准依上訴人立固營造有限公司聲明由楊國和為其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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