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