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毒抗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八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配偶身陷囹圄,家庭乏人照料,始誤蹈法網,且尚有襁褓中之幼兒需照顧,請准將原裁定撤銷云云。
三、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刑事被告之抗告,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二四一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經原審法院裁定聲請駁回,對被告並無不利益,被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