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政穎 指定辯護人 林政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政穎(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訊問後,認卷內證據,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可能性增加,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所犯案件之性質係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型態、所為犯行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101年8月7日起延長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