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選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志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 陳振川 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核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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