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丙○○、乙○○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