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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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彥豪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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