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續字第3號上訴人 葉泓毅 上列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按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4款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上揭事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法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且若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依法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