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09號聲請人 李建宏
李建良 李玉欽 鄧貴妹 李惠玲 住台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李宗寗 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巷○號,此有聲請狀、戶籍謄本足參,是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