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保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24號原告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高鐶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上列原告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對臺北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