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96號聲請人 葉謝正瑤
葉彥明 葉彥治 葉彥碩 葉彥博 葉彥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