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06號聲請人 黃衍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黃如華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市○○道○段○○號2樓)之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如華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