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世賢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係外科專科醫師,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開設張外科診所,為從事業務之人。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許,乙○○為割除包皮手術前往求診,甲○○明知包皮所在之陰莖係人體泌尿及生殖器官,進行割除手術時應注意避免傷害陰莖,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將乙○○陰莖龜頭部份約一.五公分完全截肢,經甲○○立即將乙○○送至臺南縣永康市奇美醫院急診縫合,仍有尿道狹窄及龜頭尖端變形等後遺症。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右揭時地,為告訴人乙○○進行包皮割除手術時,將告訴人陰莖龜頭部份截肢約一.五公分等情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所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等附卷可稽,被告此部份自白,應可信為真實。次查,被告自陳包皮割除手術之程序乃先將包皮拉起夾緊後,再予切除,而被告所以誤將告訴人之陰莖龜頭部份約一.五公分一併切除,顯係夾住包皮時,尚夾住部份陰莖龜頭所致,則被告進行手術時,對此應注意之部份明顯未加注意,本院復查無被告當時有不能注意之具體情事,被告進行手術時存有過失,昭然可認;且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末查被告為外科專科醫師,並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開設張外科診所,有其醫師證書、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在卷足憑,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無疑義。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為外科專科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本應負擔較常人為高之注意義務,乃疏未注意,造成告訴人之傷害,因此將告訴人之陰莖龜頭部份約一.五公分完全截肢,並導致告訴人生理及心理上之巨大創傷,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素行良好,且被告因過失造成告訴人傷害後,全額負擔告訴人之醫療費用,業已支付新臺幣(下同)約十七萬元,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給付五十萬元慰撫金予告訴人,顯無逃避民事責任之意思,雖本件因告訴人猶情緒激憤,拒絕與被告和解,然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已無執行之必要,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