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7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7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洪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式│
├──┼──────┼──────────────────┤
│1│1萬4,545元│自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
├──┼──────┼──────────────────┤
│2│1萬4,027元│自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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