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00號
原 告 陳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陳門達 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