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周侑增
被 告 陳鵬元 (原名 陳雲龍 )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4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1日下午5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2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