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00號
原告 張真利
被告 黃文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文松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