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二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