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参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