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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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壹伍陸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六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查獲被告甲○○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持有安非他命重約一五六點三公克及海洛因約重○‧五公克(本案已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六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海洛因(驗後淨重О.一八公克)及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一五六‧四五公克)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又上開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仁警刑移字第一ОО八號解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案物,今該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另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此有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四О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P—八九—一三七七號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參,均係屬違禁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