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397號
原   告  陳志忠
被   告 勤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彰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具狀補正被
告公司之名稱、營業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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