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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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劉 昱彣
       劉秋梅
本件原告 劉昱彣 、劉秋梅因請求給付委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太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9,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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