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劉 昱彣
劉秋梅
本件原告 劉昱彣 、劉秋梅因請求給付委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太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9,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