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倪季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發生爭執,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639元及其利息,
係於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
,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澎湖縣馬公市
○○路○巷○號(民國101年9月18日遷入該址,本件於10
1年10月16日繫屬本院)乙節,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
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
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管轄,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