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法定代理人  許禎彬
相 對 人  詹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肆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斗簡字第152號
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
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經本院調卷審查,並依據聲請人查報後附計算書所列費用
,據以算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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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預付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人│
├───────┼───────┼───┼───────────┤
│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聲請人│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5(│
├───────┼───────┼───┤4,634元),其餘由聲請│
│第一審地政規費│12,240元│聲請人│人負擔(8,606元)│
├───────┼───────┴───┴───────────┤
│合計│13,24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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