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指定,於民國94年9月28日出具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94年刑保字第475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5年2月3日確定後,依法應予執行,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不到,於95年5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迄未依法到案執行,復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於指定期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被告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函暨拘提未獲之回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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