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情銘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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