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告 潘啟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被告 曾宏泰

曾榮進

游采仙

賴琴月

林麗卿

白馭珀

曾春菊

宋明安

曾裕村

曾裕宏

潘啟元

蔡林清蓮

潘幸夫

潘武治

潘聰明

曾金枝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853元【計算式:(521號土地面積2022.67平方公尺×原告持分73/1440+522地號土地面積207.96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8)×公告現值8,300元/平方公尺=886,9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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