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7號
原告 吳照寶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被告 李明縉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