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告 鍾昭俊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之帳號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