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
原告 林秋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廣杰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如被告非本國人士,應補正護照或居留證)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羅廣杰」,惟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且書狀所記載「Z000000000」並非身分證字號,另「0000000000」之門號亦非「羅廣杰」,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