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抗告人 張祐邦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8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張祐邦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