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抗告人 張祐邦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8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張祐邦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蔡廣昇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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