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徐光輝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捌佰元│SB二九七三六四││││││││一││├─┼─────────┼─────────┼───────────┼────────┼────────┼──┤│2│ 劉玉梅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玖仟貳佰元│CG九四五一九四││││││││五││├─┼─────────┼─────────┼───────────┼────────┼────────┼──┤│3│ 廖志敏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伍萬陸仟捌佰元│AA三三八四六七│││││坡分行│││七││├─┼─────────┼─────────┼───────────┼────────┼────────┼──┤│4│ 范春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壹萬柒仟捌佰元│AA三六六九五三│││││屋分行│││三││├─┼─────────┼─────────┼───────────┼────────┼────────┼──┤│5│ 林振煥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玖仟捌佰元│AA三三五七四九│││││鎮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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