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萬通商業銀行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依據銀行法第五十八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五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萬通銀行為消滅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乙案,業經財政部核准在案,有財政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六六九二號及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六四四三號函影本二份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三號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二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屆滿,另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三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則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林曉芳~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農民銀行新明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五日│捌萬肆仟貳佰貳拾│二五三0八││││ 司盧亭景 │││捌元│││├─┼─────────┼─────────┼───────────┼────────┼────────┼──┤│2│百泉交通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叁仟伍佰叁拾叁元│0000000││││ 司曾歡昌 │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