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五NX六四0││壹│伍拾││├─┼───────────────┼──────────────┼────┼───┼────┼───┤│2│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四三六六││壹│壹拾叁││├─┼───────────────┼──────────────┼────┼───┼────┼───┤│3│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三九六0││壹│壹佰壹拾││││││││叁││├─┼───────────────┼──────────────┼────┼───┼────┼───┤│4│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五三八六││壹│壹拾捌││├─┼───────────────┼──────────────┼────┼───┼────┼───┤│5│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四九五五││壹│叁拾肆││├─┼───────────────┼──────────────┼────┼───┼────┼───┤│6│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六000││壹│貳拾伍││├─┼───────────────┼──────────────┼────┼───┼────┼───┤│7│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六四四二││壹│壹拾柒││├─┼───────────────┼──────────────┼────┼───┼────┼───┤│8│桃園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八0NX六九四五││壹│陸拾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