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前在南部,未接獲法院傳票,非故意逃亡,被告肇事後亦寫信予被害人家屬,表示目前因生活困難而無法賠償,被告非故意逃避責任,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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