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賠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 朱進 涉叛亂案件獲判無罪釋放,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代位繼承人 朱玉如 、 朱玉伶 、 朱彩碧 等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理由
一、按繼承人聲請冤獄賠償時,應釋明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並不得違反順序在前繼承人明示之意思,為冤獄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條所明定,而繼承人依冤獄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時,除應注意同法第八條外,並應就其附送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為審查,如有疑義,可命補正或依職權調查之,復為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所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冤獄賠償,就代位繼承人朱玉如、朱玉伶、朱彩碧等人部分,未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