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調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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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693號
114年度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鄭進福
相對人 李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依法一併移送。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