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訴人 魏賜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曉瑩 因113年度訴字第580號確定土地經界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