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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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4號
聲請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目前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 蔡清濱 、母親 陳禎誼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父親蔡清濱、母親陳禎誼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蔡清濱、母親陳禎誼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