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請人 黃友睦
相對人 沈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後迄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4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本票號碼
001
112年9月13日
30萬元
112年10月13日
TH107176
002
112年11月17日
51萬元
112年11月30日
TH107181
003
113年2月21日
80萬元
113年3月20日
CH432062
004
113年6月27日
170萬元
113年7月5日
TH0000000